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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 | 发布旧谣言、传播低俗色情...漳州这些人被约谈!

漳视新闻 2023-04-04

近日

有网民在某网络平台中

发布了一段短视频

内容为翻炒2017年12月发生的“旧谣言”

造成不良影响


基本案情


  近日,有2位网民在某网络平台发布《大家带小孩一定要小心在漳州动车站人贩子抢小孩》等相关内容的短视频,引发再次传播,造成了不良影响。


  经核实,该视频内容为2017年12月发生的“旧谣言”。此次,个别网民再次重发,翻炒旧谣言,误导网民认为是近期发生在漳州的社会事件,对网络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


▲《关于网传龙海市颜厝镇“抢小孩”事件调查情况通报》


  在漳州市网信办、漳州市公安局的指导下,漳州高新区网信办联合漳州高新区公安分局,依法对2位网民进行约谈,责令立即整改,并开展普法教育。经过约谈,2位网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第一时间删除所发视频,并作了检讨,表示今后将吸取教训,主动学习互联网法律法规,坚持文明上网、依法用网,坚决抵制恶意炒作、恶俗蹭流量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传播正能量,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社会危害


  近年来,一些账号通过移花接木、张冠李戴、翻炒旧闻等方式,捏造歪曲社会负面事件,制造并散布相关谣言,以达到博取流量的目的,这些谣言混淆公众视听,误导网民认知,扰乱了网络生态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警示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传播谣言、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将构成行政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刑事犯罪。请广大网民自觉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面对谣言和虚假信息一定要擦亮眼睛、学会辨别,坚持从权威渠道了解相关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法条链接


《网络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传播低俗色情违法违规信息

漳州市相关网站负责人被约谈!

  网上色情、低俗等有害信息传播范围广、影响面大、渗透性强,突破了社会道德底线,污染了网络生态环境,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在网络空间和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近期,漳州市网信办持续加大网络生态问题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处置互联网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存在传播色情引流、低俗庸俗等有害不良信息问题的网站、平台负责人进行约谈教育,及时消除网上色情、低俗信息带来的不良影响,着力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基本案情


近期,经巡查发现,“xx图库”“xx网”两家网站存在传播色情引流、低俗庸俗等有害信息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核查,“xx图库”“xx网”两家网站均为个人经营的图库网站,主要从互联网下载人物图片供网民浏览。为了博眼球、赚流量,在网站上传了“软色情”类动漫图片,导致涉低俗、色情等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对网络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漳州市网信办依法对相关网站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立即整改,并开展普法教育。

约谈现场照片


通过约谈,相关网站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作了书面检讨,并提交了整改报告,表示今后将吸取教训,主动学习互联网法律法规,依法办网用网,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坚决抵制网络低俗、庸俗、媚俗之风,积极传播正能量,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警示意义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站运营者要加强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依法办网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日常审核,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和自律,依法依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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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网信漳州

编   辑/晨   希

审   核/陈   欣

监   制/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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